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