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通用设计图或者施工图等书面申请材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村民、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村民、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