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户一宅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架空层层高超过二百二十厘米的按一层计算。
农村村民不得在宅基地用地审批范围以外建设围墙。在宅基地用地审批范围以内确有需要建设围墙的,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等要求,在申请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提供围墙施工方案。围墙应当采用通透式或者绿篱式,高度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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