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按照分户标准,分户后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
(三)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将原有农村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五)申请的建设农村住房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按照分户标准,分户后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
(三)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将原有农村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五)申请的建设农村住房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