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按照审批和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宅基地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位于街道办事处所辖村庄的,宅基地用地由街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证书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村民、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等要求。
宅基地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位于街道办事处所辖村庄的,宅基地用地由街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证书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村民、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