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四)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等需要搬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认定户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
(一)无宅基地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四)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等需要搬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认定户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