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六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六条 在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
鼓励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补偿。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退回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村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鼓励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补偿。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退回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村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