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四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