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二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建设农村住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地质灾害危险区;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五)河道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区域。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地质灾害危险区;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五)河道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