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内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村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村庄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通过的决议,以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和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布。
确需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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