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八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八条 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划分下列区域:
(一)可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建区域;
(二)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的限建区域;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禁建区域。
(一)可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建区域;
(二)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的限建区域;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禁建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