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的布局和风貌,开展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农村住房充分利用和结合道路、基础设施、公共空间节点等要素进行块状、组团布局,实现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提升乡村风貌。农村住房风貌应当体现浙西民居建筑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风貌相协调。鼓励使用乡土化、生态化的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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