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和建设指导、农村住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风貌引导等有关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