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审批,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审批,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