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三条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村庄设计。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村庄设计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中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村庄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区分平原型、丘陵型、山区型等村庄类型进行设计,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保护规划。村庄设计包括村居建筑布局、村庄环境整治、景观风貌特色控制指引、基础设施配置布局、公共空间节点设计等内容,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建(构)筑物。
鼓励在村庄主要入口处设立体现村庄特色的村名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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