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衢州市柯城区水亭门、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龙游县河西街、常山县里择祠街区、常山县北门街区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历史文化街区;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古桥、古道、古井、古塔、牌坊、城门、城墙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巷子的传统名称、历史建筑名称;
(六)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一)衢州市柯城区水亭门、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龙游县河西街、常山县里择祠街区、常山县北门街区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历史文化街区;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古桥、古道、古井、古塔、牌坊、城门、城墙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巷子的传统名称、历史建筑名称;
(六)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