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