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