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