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