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