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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