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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