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违反前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