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