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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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
第二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
第三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保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
第五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
第六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第七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
推进城市绿化养护的市场化运...
第八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
第九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绿化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第十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线控制宽度和绿地率指标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地下设施顶面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
第十二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二条 合理规划建设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
第十三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草坪、树木、绿篱、采摘花果枝叶、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二)在树...
第十四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
第十五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五条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限期恢复原状,期满后移交养护管...
第十六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征得相关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第十七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
第十八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各相关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