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涉及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辖区域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绿地的绿化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的绿化,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的绿化,由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负责;未明确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城市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管理范围内绿地的巡查。发现有占用、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涉及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辖区域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绿地的绿化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的绿化,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的绿化,由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负责;未明确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城市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管理范围内绿地的巡查。发现有占用、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