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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