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与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鼓励开展优质综合公园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等示范创建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与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鼓励开展优质综合公园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等示范创建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