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地下设施顶面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桥梁、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基础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地下设施顶面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有关技术规程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桥梁、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基础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地下设施顶面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有关技术规程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