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二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二条 合理规划建设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绿化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绿地使用需要和居民游憩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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