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六条
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征得相关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迁移,无法迁移或者无迁移价值的可以砍伐: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设施构成威胁;
(四)其他需要迁移、砍伐的情形。
禁止随意频繁迁移、砍伐行道树和更换树种。道路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的实施方案,其中涉及城市主、次干道砍伐大树(胸径二十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十五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二株,或者迁移大树超过十株的,除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外,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进行专项论证或者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树木迁移、砍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确需扶正或者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合理处置,但是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随意频繁迁移、砍伐行道树和更换树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征得相关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迁移,无法迁移或者无迁移价值的可以砍伐: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设施构成威胁;
(四)其他需要迁移、砍伐的情形。
禁止随意频繁迁移、砍伐行道树和更换树种。道路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的实施方案,其中涉及城市主、次干道砍伐大树(胸径二十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十五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二株,或者迁移大树超过十株的,除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外,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进行专项论证或者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树木迁移、砍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确需扶正或者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合理处置,但是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随意频繁迁移、砍伐行道树和更换树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