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衢州市所辖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