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2-12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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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第二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市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四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形成安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第六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 第七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协助有关部门做... 第八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九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公告目录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公... 第十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通行许可,并... 第十三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 第十四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采取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录像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第十五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 第十六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 第十九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在用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二... 第二十一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第二十二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避让行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 第二十三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四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 第二十五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驾驶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 第二十六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占用... 第二十七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在特定的区域、路段、时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临时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但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 第三十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 第三十一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 第三十二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 第三十三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保险等具体办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衢州市所辖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