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二)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三)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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