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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