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