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