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但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