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