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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