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