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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