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驾驶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以及其他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扶身并行或者追逐竞驶;
(五)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驾驶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以及其他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扶身并行或者追逐竞驶;
(五)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