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在特定的区域、路段、时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临时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