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公告目录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区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