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