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通行许可,并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期限为五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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