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