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